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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屠宰企业资质管理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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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畜禽屠宰企业资质管理
      职权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6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2号公告)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牛、羊、马、鸡、鸭、鹅等家畜和家禽;”第四条:“自治区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个人自宰自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定点屠宰场所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第八条:“自治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卫生、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居民、保护环境的原则,编制自治区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建立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应当向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区域的州、市(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州、市(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会同畜牧、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送自治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并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向申请人告知不予批准的依据、理由等。”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将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由商务部划入农业部。按照《关于调整兵团畜禽屠宰监管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兵编办发〔2014〕35号),兵团的畜禽屠宰监管职责也相应由商务局划入农业局(畜牧兽医局)。


       责任主体兵团畜牧兽医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各师上报的关于建立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实地勘察;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告知不予批准的依据、理由等。按规定报备,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建立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