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权限内植物产地检疫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字体: 打印本页
作者: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权限内植物产地检疫
      职权依据

【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责任主体兵团农业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申请。

2.审查阶段:按照产地检疫技术规程或参照相应的检疫。

3.决定阶段: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疫,根据检疫结果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不合格的不予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

4.送达阶段:按照约定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