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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广告内容的审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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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农药广告内容的审查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法规】《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未经登记的农药,禁止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农药广告内容必须与农药登记的内容一致,并依照广告法和国家有关农药广告管理的规定接受审查。


       责任主体兵团农业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材料齐全当场办理《农药广告审批表》。

5.事后监督阶段:由工商部门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