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广告内容的审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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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农药广告内容的审查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法规】《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未经登记的农药,禁止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农药广告内容必须与农药登记的内容一致,并依照广告法和国家有关农药广告管理的规定接受审查。 |
责任主体 | 兵团农业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材料齐全当场办理《农药广告审批表》。 5.事后监督阶段:由工商部门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