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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许可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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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权限内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许可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条第二款: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责任主体兵团农业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审查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审批。

3.决定阶段:根据审查意见和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的采集许可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