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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区外引进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的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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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从区外引进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的审批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六条: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良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引种。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006年11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6年11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从区外引进通过审定的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域主要农作物品种和引进主要林木品种的,应当由引种所在地县(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按照引种规范组织引种试验,确认适宜本地区种植后,经自治区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引种。


       责任主体兵团农业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审查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审核同意后,报审批机关审批。

3.决定阶段:根据审查意见和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