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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及检验员资格认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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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及检验员资格认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006年11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6年11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具有种子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自治区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并经自治区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接受委托开展种子质量检验。

【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8项)

第27项“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责任主体兵团农业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受理申请的,组织专家考核评定,由考核机关与申请人商定现场评审时间,通知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准备能力验证样品,并将质量手册和相关材料转交考评小组进行文件审查。

3.决定阶段:考核机关对考核评定报告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作出行政确认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行政确认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对符合要求的,颁发《检验机构合格证书》,并信息公开;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事后监管阶段:《检验机构合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检验机构应当定期参加农业部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活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