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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种子进出口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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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权限内种子进出口审批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九条:进口种子和出口种子必须实施检疫,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具体检疫工作按照有关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第二款: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林木种子的进出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十六条:草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规章】《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本)(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条第一款:申请进出口菌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进(出)口菌种审批表》,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进出口手续。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73项“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责任主体兵团农业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农业部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