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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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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权限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
      职权依据

【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责任主体兵团农业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植物检疫工作站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

2.审查阶段:经产地检疫合格的,申请人以《产地检疫合格证》在产地换取《植物检疫证书》,未经过产地检疫的,植物检疫站按照《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对调运植物或植物产品及相关设施进行检疫。

3.决定阶段:根据检疫结果决定是否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4.送达阶段:按照约定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