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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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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确认
       职权名称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职权依据

【规章】《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修正))

    第十三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工作。

   第十九条第一款: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审核、现场检查和产地环境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和产地环境检测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责任主体兵团农业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管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申报材料必须提交产地环境说明、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及生产过程记录档案,材料不齐全退回补充完善后再次申报审查。

3.决定阶段:材料齐全的申报材料提请承担产品检测任务的机构开展产地产品检测工作,根据检测结果出具产品检测报告。

4.送达阶段:产地产品检测结果出具后,符合要求的推荐上报给农业部,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5.事后监管阶段:认证获证后,申请人要接受查阅或者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提供有关材料,接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的监督,认证机构对获得认证的产品进行跟踪检查,受理有关的投诉、申诉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