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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畜产品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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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对畜产品的监督检查
      职权依据

【法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事改办〔2010〕20号)  

第二项第二条:承担提升自治区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指导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畜产品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工作。


       责任主体兵团畜牧兽医局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员对违反畜牧业投入品规定的行为现场依法进行实地勘查,查阅有关投入品管理的文件和资料,并对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测。                       

 2.督促整改阶段: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3.处置决定阶段:检查结束后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并依据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对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处罚,如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转交相关主管部门。                            

4.事后监管阶段: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机构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应进行追踪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