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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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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
      职权依据

【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公布,自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责任主体兵团畜牧兽医局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阶段:根据全区奶畜养殖场、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分布范围、数

量制定监测方案与计划;确定监测范围、抽检频次与数量、监测办法等。   

2.组织实施阶段:依法组织对奶畜饲养、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销售环节、运输环节的监测,按照规定的生鲜乳抽样方法进行抽样,填写《生鲜乳抽样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的检测项目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3.处置决定阶段:制作监测情况报告,对监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提出情况说明,报相关监管部门;并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发布监测结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