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经批准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和破坏森林防火标志设施的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未经批准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和破坏森林防火标志设施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2012年7月18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第(三)项规定的,由县(市)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第二款:森林高火险期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不得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二条: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二)损毁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设施;(三)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 |
责任主体 | 兵团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在管辖范围内受理下列案件:(1)依法监督检查时发现的;(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3)其他单位移送处理的;(4)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的;(5)下级部门报送要求处理或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的。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2.调查阶段:(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2)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3)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4)询问、勘验鉴定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5)确定在立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仍在持续时可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决定。 4.告知阶段: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下列事项:(1)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或证据;(2)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3)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阶段:(1)机关负责人审查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集体讨论决定;(2)在立案后30天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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