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毁坏自然保护区标志、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立机构或者修建设施、未按规定的地点和路线旅游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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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毁坏自然保护区标志、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立机构或者修建设施、未按规定的地点和路线旅游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毁坏自然保护区标志的;(二)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立机构或者修建设施的;(三)未按规定的地点和路线旅游的。 |
责任主体 | 兵团林业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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