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的决定》(新政发[2018]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七条
兵团辖区的公证员的数量根据公证业务需要确定。兵团司法行政部门应根据公证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公证业务的需要核定公证员配备方案,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