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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备案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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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备案
      职权依据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四条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城市及经济特区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协调;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第十一条:“招标人采用委托招标的,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机构为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具备编制国际招标文件(中、英文)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相应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主体兵团商务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须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文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登记应当书面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要求做好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