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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及变更初审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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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及变更初审
      职权依据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第五条:申请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原油销售、仓储许可。第十九条:原油经营企业要求变更《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应向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商务部。

       责任主体兵团商务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须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文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上报或不予上报商务部审定的决定。(不予上报当书面告知,退回材料)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要求由企业报送有关信息。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