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旅行社分社、网络点的备案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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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对旅行社分社、网络点的备案 |
职权依据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十九条:设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后,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分社的《营业执照》;(三)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四)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兵团旅游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须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文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发证的决定。(不予发证的书面告知,退回材料)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要求做好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