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第七条、第三十三条。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须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有关文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项目备案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要求做好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