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测绘资质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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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职权名称 | 对测绘资质的监督检查 |
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国家主席令第6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军队测绘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的决定〉的决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的决定》。 |
责任主体 | 兵团国土局 |
责任事项 | 1.准备阶段:给测绘资质单位下发开展检查通知。 2.检查阶段:对测绘资质单位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档案管理、成果保密等情况实地检查。 3.决定阶段: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定是否符合相应资质条件。 4.事后监管阶段:对不合格单位要求改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