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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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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权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责任主体兵团审计局
      责任事项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当事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情节严重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7.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