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 | 行政处罚 |
![]()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7月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12号) |
![]() | 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
![]() | 1.立案阶段: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依法作出立案、转办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