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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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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核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职权依据

【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3年5月16日国发[2013]19号)

       责任主体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通过门户网站公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