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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工法审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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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工程建设工法审定
      职权依据

【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2014年7月16日建质[2014]103号)
第四条第三款:省(部)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以下简称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和公布。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细则》(2015年4月8日新建建[2015]21号)
第三条:自治区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和公布。
第四条:自治区级工法每两年评审一次。

       责任主体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审定等级。
4.送达责任:核发等级证书,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