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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备案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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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权限内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备案
      职权依据


【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七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符合备案条件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备案证明,标注相应等级,原有资质证书收回。”

       责任主体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通过厅门户网站公示。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制作备案证明,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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