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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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二十一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
![]()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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