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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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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房地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职权依据

【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二十一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主体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通过厅门户网站公示。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制作备案证明,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