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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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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第五款: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通知阶段:告知检查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
2.检查阶段:出示表明其身份的执法证件,按法定时间进行检查,听取检查对象的汇报,制作笔录、对检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 3.处置阶段: 就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处置,责令整改。
4.移送阶段: 交有管辖权的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5.事后管理阶段: 出具检查结果,并通知检查对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