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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登记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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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登记
      职权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 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条“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六条 “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责任主体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予以办理监督手续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登记或不予登记决定,书面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质量安全登记确认文件;信息公开。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