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及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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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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