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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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8日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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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