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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转包检测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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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对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转包检测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职权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8日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责任主体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依法作出立案、转办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核实。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按规定的送达期限和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