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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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
![]()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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