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贾蕾
【字体: 打印本页
作者:
      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4号)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通知阶段:告知检查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 

2.检查阶段:出示表明其身份的执法证件,按法定时间进行检查,听取检查对象的汇报,制作笔录、对检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

3.处置阶段: 就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处置、责令整改。 

4.移送阶段: 交有管辖权的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5.事后管理阶段: 出具检查结果,并通知检查对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由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