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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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4号)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
![]() | 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
![]() | 1.通知阶段:告知检查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 2.检查阶段:出示表明其身份的执法证件,按法定时间进行检查,听取检查对象的汇报,制作笔录、对检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 3.处置阶段: 就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处置、责令整改。 4.移送阶段: 交有管辖权的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5.事后管理阶段: 出具检查结果,并通知检查对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由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