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建设部令第128号)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
备 注 |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