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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王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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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职权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责任主体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兵团建筑施工质量工作实际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约谈、通报、暂停施工、限期整改、吊销或暂扣施工许可证、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督促整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