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由兵团地震局行使)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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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1年11月15日国务院令第323号)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
![]() | 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
![]() | 1.通知阶段:告知检查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 2.检查阶段:出示表明其身份的执法证件,按法定时间进行检查,听取检查对象的汇报,制作笔录、对检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 3.处置阶段: 就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处置、责令整改。 4.移送阶段: 交有管辖权的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5.事后管理阶段: 出具检查结果,并通知检查对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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