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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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 | 【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60号) 第三十三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
![]()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依法作出立案、转办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核实。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按规定的送达期限和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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