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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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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对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职权依据

    【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60号)

第三十三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依法作出立案、转办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核实。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按规定的送达期限和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