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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传承人的认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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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确认
      职权名称兵团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传承人的认定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八条:“国务院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并将所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     

      责任主体

兵团文物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兵团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传承人的认定材料。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并进行现场勘察,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列入兵团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予以保护,并按规定进行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兵团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传承人日常监督管理,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