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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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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确认
      职权名称兵团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定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责任主体

兵团文物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兵团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认定材料。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并进行现场勘察,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为兵团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对外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兵团级文物保护单位日常监督管理,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