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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的认定授予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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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确认
      职权名称对一、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的认定授予
      职权依据

     

  1.《体育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第三十条:“ 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2.《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第二十三条:“ 各全国单项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地方单项协会可根据本项目、本地区开展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条件,组织一级(含)以下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责任主体

兵团文体新广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和决定责任:审查提交的材料,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授予相应裁判员等级技术等级称号,并报各单项协会备案,申领证书。

  4、事后监管责任:至少每两年对本单位注册裁判员进行工作考核,根据考核情况作出对注册裁判员的处罚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