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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集中供养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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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集中供养审批
职权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国务院 中央军委第413号令)第二十九条: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责任主体兵团民政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审查退出现役残疾军人残疾证,部队或师市、团提供的材料,核对残情信息等。

3.决定阶段: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说明原因。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登记并留存师市、团材料复印件。协调做好相应医院接收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