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字体: 打印本页
作者: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职权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67项: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10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9号)

    第五条:申请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一)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二)取得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取得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三)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专用设备和工具清单;(四)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场地权属及使用证明和功能说明。

责任主体兵团民政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受理申请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递交申请材料。

2.审查阶段:审核材料,必要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在受理材料之日起规定时限内作出知否准予资格认定的决定,予以认定的,发给《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