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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围垦河道的审核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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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权限内围垦河道的审核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  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第二款: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 自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责任主体兵团水利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

4.送达阶段:审核围垦河道许可申请,制发送达围垦河道许可申请批准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围垦河道项目的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