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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批准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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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对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批准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订)第三十一条: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
【规章】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下列作业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农业部审批:(六)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农业部颁布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

      责任主体兵团水利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确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的,制发确认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