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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进出口水产苗种的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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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权限内进出口水产苗种的审批
      职权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规章】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 第二十一条 农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并定期公布。 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分为Ⅰ、Ⅱ、Ⅲ类。列入进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进口,列入出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出口;列入名录Ⅱ类的水产苗种以及未列入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列入名录Ⅲ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责任主体兵团水利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书面审查(水产苗种进出口申请报告、水产苗种进(出)口申请表、进(出)口合同书或意向书、无进出口权的申报单位,须委托有进出口代理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代理协议复印件);组织专家现场勘查、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2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10个工作日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督跟踪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