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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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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
      职权依据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65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由水利部、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认定
【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3月13日 水利部令第36号公布)
第五条第一款: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

      责任主体兵团水利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核上报的初审材料、组织专家现场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并进行公示。              

4.送达阶段:公示期满后,符合要求的发放《资质等级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做出资质延续、变更、注销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