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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核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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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核
      职权依据

【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安置规划,按照审批权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一并审批或者核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责任主体兵团水利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事后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