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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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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责任主体兵团水利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检查,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现场查勘,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负责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并记录、整理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该项行政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

3.决定责任:拟定审查意见,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批复。 对重大项目由分管局领导审定报局长签发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印发批复。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