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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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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权限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职权依据

(一)《水法》(2002年8月主席令第74号)第三十五条: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2(二)《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1995年11月发布,2014年8月修改)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三)《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项

      责任主体兵团水利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项目批准文件、被占用或者被占用灌排设施的权属证明材料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制发占用农业灌排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同意书;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