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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行业用水定额的审核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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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权限内行业用水定额的审核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  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责任主体兵团水利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据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