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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地下水禁采区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对禁采区原有取水工程不执行关停和水源替代方案的处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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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对在地下水禁采区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对禁采区原有取水工程不执行关停和水源替代方案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2002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6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的修正)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下水禁采区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禁采区原有取水工程不执行关停方案和水源替代方案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兵团水利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地下水禁采区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不执行关停和水源替代方案,应根据水行政处罚立案条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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